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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十)在公共场所擅自散发小广告要罚款了

2018-01-15  来源:  [打印本页]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线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发布广告,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等区域散发宣传材料或者悬挂条幅、张贴标语等。

    解读: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这一条规定是关于在城市非法张贴广告等材料、乱涂乱画行为的执行规定,以及关于悬挂横幅的规范要求和堵疏结合治理“小广告”采取的措施。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就有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在市区主干道经常能看到有人在对来往市民发广告海报或者促销材料,然而有人拿到后觉得无用,随手丢弃,影响市容卫生。”该负责人表示,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提及该行为,也没有配套的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对于街头散发小广告的行为也非常头疼。《条例》中“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等区域散发宣传材料”的规定,填补了对街头擅自散发宣传材料的处罚法律空白,使得执法有依据,是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力支持。

    依据《条例》规定,任意发布广告,擅自散发宣传资料、悬挂条幅、张贴标语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负责人提醒道,商家做广告时必须从正规的渠道发布信息。

                                                                                    记者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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