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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十二):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不能焚烧冥器、冥钞

2018-01-16  来源:  [打印本页]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九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的行为,其中第二项规定: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绿地和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或者冥器、冥钞,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

    解读: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项也是把严重妨碍市容的传统陋习纳入禁止范围。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绿地和垃圾收集器内,不得焚烧各种废弃物或者冥器、冥钞,简单地说,这里面包括在路边烧纸钱,在垃圾桶旁边焚烧树叶、垃圾等,“这些行为不仅污染空气,也影响市容。在清明、中元节,市民应文明祭祀,共同响应移风易俗,劝阻不文明祭祀行为。”

    与此同时,这一项规定也对烧烤有了要求。在河滩、江边、露天广场等公共场所烧烤也是《条例》中规定的不得有的行为。负责人表示,露天烧烤也容易造成环境污染,他们今后将对此类行为重点执法。

    根据《条例》,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绿地和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或者冥器、冥钞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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