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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十三):不能在公共区域丢弃、堆放大件垃圾

2018-01-17  来源:  [打印本页]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九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的行为,其中第六项规定:不能在城市道路、居住区等公共区域内丢弃、堆放大件垃圾。

    解读:“搬家、换新家具时,旧家具、废弃家具要怎么处理?有的居民直接把这些大件物品放在楼下或者垃圾桶边,这种现象在不少无物业小区能时常看到,小区环境受到了影响,还占了公共场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规定了大件垃圾不能随意丢弃,大件生活垃圾是指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废家用电器和床垫沙发等大件废弃家具。“这些体积大、重量不轻的大件垃圾,不易破解,环卫工人在日常收运生活垃圾时也很难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市民如果有大件垃圾丢弃,不要随意堆放在小区里,像废弃家用电器、沙发床垫等家具可以卖给回收废品的人。至于其他的大件垃圾,可以联系所在辖区的环卫部门,双方协商大件垃圾的收运事宜。

                                                                                记者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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