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供气系统突发重大事故应急预案(2015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的危害,做好全市城市燃气突发重大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燃气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城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处置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对应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城市燃气系统的事故应急处置活动。 1.4 应急预案体系 在市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市燃气管理处建立和完善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城市管理)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本地区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气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范围内的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5 应急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燃气企业、咨询机构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城市燃气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政府强化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市燃气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 2.1 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目前,全市向市区供气的共有10家燃气企业,其中1家天然气企业,9家液化石油气企业,具体情况见下表。
2.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2.1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重大危险源辨识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重大危险源分为两大类: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场所重大危险源。根据 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①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区、铁路栈桥区、汽车槽车装卸区等生产场所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②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储存区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根据 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表 2 中 33 项中规定.液化石油气在储存区的临界量为 10t。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相关规定,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液化石油气储存量要求大于 50m3约 22t。因此,我国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储存区基本都构成了重大危险源。 ③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钢瓶库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根据 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表2 中 33 项中规定.液化石油气在储存区的临界量为 10t。按照我国常用的 YSP-15型容积 15kg规格的钢瓶计算,当钢瓶库的重瓶的储存量大于 690 瓶时即构成重大危险源。 2.2.2 燃气储配站风险分析 2.2.2.1 中毒窒息 根据 GBl1518—89 标准规定.石油液化气卸装场所的允许浓度不得超过 1000mg/m3,当液化石油蒸气浓度高于 17990m/m3 时.人在其中将会引起眩晕、头痛、兴奋或嗜睡、恶心、呕吐、脉缓等症状。严重时表现为麻醉状态及意识丧失。 2.2.2.2 火灾 液化石油气的爆炸速度为 2000m/s~3000m/s,火焰温度高达 2000℃,沸点低于-50℃,自燃点为 446℃~480℃。当一有火情,即便在远方的液化石油气也会起燃,形成长距离大范围的火区,灾害异常猛烈。液化石油气液体发热值为 46.1MJ/kg,气体低发热值为92.1MJ/m3-108.9MJ/m3,约为焦炉煤气的 6 倍多,由于其燃烧热值大,四周的其他可燃物也极易被引燃。不少液化石油气火灾案例中。都有建筑物被烧塌,混凝土构件被烧熔的情况。如此猛烈的火势,给现场扑救人员的作业和装备的使用也造成一定的困难。 2.2.2.3 机械伤害 在卸装、灌瓶和残液回收等作业过程中,有压缩机,烃泵来完成操作过程,其原转动部件、传动带、传动齿轮等转动部件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 2.2.2.4 触电伤害 压缩机和泵的运转动力由电动机提供。电动机及其电气控制装置的电源电压均为380V/220V,接地不良或失效导致的设备、管道及其零部件外壳带电或者绝缘破坏都可引发触电伤害。 2.2.2.5 化学腐蚀 在液化石油气中含有微量的 H2S,其允许值为不得超过 5×104,超标的 H2S 对储罐、设备、管道造成腐蚀。直至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因此硫化氢超过 5×104 时应加装脱硫装置。 2.2.2.6 冻结 液化石油气储罐和管道多为露天设置,液化石油气的水分在冬天易结冰。造成管道和阀门堵塞,甚至冻裂。导致物料泄漏。因此,液化石油气中的水分应及时排除.管道设备要考虑保温。 2.2.2.7 高处坠落 以 1OOm3 液化石油气储罐为例.储罐的安装高度基本上都在 3m 左右,在储罐的运行巡检、储罐安全附件的维修和储罐的定期检修中。如操作不当,可能会发生维检修人员的高处坠落事故。 2.2.2.8 容器爆炸 液化石油气储罐是压力容器,如储罐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存在缺陷、运行超压、安全附件失灵及超期服役等均可能造成储罐爆炸。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桂林市城市燃气突发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 3.1 应急组织体系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 主要成员: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监监督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区)政府、燃气管理处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负责全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范围内城市燃气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自治区住建厅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全市范围内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3.2.1 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各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和实施城市燃气事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全市城市燃气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有关信息的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和对事故现场内外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3)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市安全监管局: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监督,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6)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的落实。 (7)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8)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9)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0)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对因事故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视情实施救助、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 (1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参与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抢险救援,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事故调查、检测鉴定和其他产品质量的分析检测。 (12)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供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做好城市燃气供给安全预防工作;督促指导城市燃气供给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及时向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件情况;按要求做好城市燃气供给事件的先期处置、应急处置、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13)各县(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3 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3.1 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燃气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电话:0773-2823897。 办公室成员: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工程建设科科长、公用事业科科长、规划技术科科长、计划财务科科长、安委办副主任、燃气管理处主任。由燃气管理处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事故响应时,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充实办公室力量。 3.3.2 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与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负责收集情况,及时传达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应急响应时,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3.4 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3.4.1 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 由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邀请公安、消防、交通、环保、安全监管、质量技监、卫生、燃气等单位中有关专家参与,共同组成专家工作组。 3.4.2 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职责 参加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提出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发地实施技术支持。 3.5 县(区)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比照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职责,成立县(区)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拟定本地区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实施。各燃气单位根据当地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 4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城市供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燃气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作出报告。 4.2 预警行动 随时对城市燃气安全进行监测,逐步建立城市燃气安全网络。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 报告程序 (1)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涉及消防、人员救护的,应立即拔打“110”、“119”、“120”急救电话,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燃气企业要强化24小时值班制度和“12319”联动机制。有关企业或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燃气突发事故,如确认,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或相应应急预案,同时根据对事故等级情况的初步判断,立即报告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同级政府、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实行即时报告、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发生Ⅱ级及以上重大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到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4.3.2 报告内容 在紧急情况下,除先电话报告外,必须在24小时内形成书面快报,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气源厂座数、气源来源;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 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对组织、协调、保障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县(区)政府领导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5.2 预案启动 发生Ⅰ、Ⅱ级燃气系统突发事故,本预案、有关县(区)级预案及相关企业预案必须立即启动;发生Ⅲ级事故,一般应启动本预案,有关县(区)级预案及相关企业预案必须立即启动;发生Ⅳ级事故,一般应启动县(区)级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 对于先期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态发展,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启动市相关预案,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直接提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有关事项。 5.3 事故分级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3.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自然灾害或其它因素导致设施淹没,机电设备损坏,气源生产、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3)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等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4)非正常情况下,导致城市气源中止,或导致供气设施中气源指标严重超标; (5)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5.3.2 重大事故(Ⅱ级) (1)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或造成3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涉及跨县(区)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燃气事故; (3)需要由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重大燃气事故。 5.3.3 较大事故(Ⅲ级) (1)造成2人及2人以下死亡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造成区域性管道燃气用户停气、脱压或超压在1000户以上的事故; (2)在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燃爆,影响正常生产并需要外界协助的安全事故。 5.3.4 一般事故(Ⅳ级)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造成区域性管道燃气用户停气、脱压或超压在1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事故; (2)在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可能影响正常生产和经营的安全事故; (3)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 5.4 响应行动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各级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5 指挥和协调 (1)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和自治区建设厅。需要市政府领导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第一时间召开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市政府、自治区住建厅汇报事故进展情况。 (4)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城市燃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6)各县区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或需紧急征用的,由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5.6 响应程序 5.6.1 现场应急救援 (1)现场应急救援中,可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成立现场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综合协调、专业抢救、医疗救护、安全保卫、交通运输、通讯网络、专家技术、新闻报道、后勤保障、事故调查、善后处理、预备机动等专业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综合协调有关单位分工负责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专业抢救组:对事故进行现场救援。 3.医疗救护组:开展现场救护工作,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4.安全保卫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 5.交通运输组:运送事故现场急需的物资、装备、药品等,输送现场疏散人员。 6.通讯网络组:保证现场指挥与上级的通讯网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7.专家技术组:成立若干各行业技术专家组,对应急救援、事故处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8.新闻报道组:组织新闻单位记者深入现场采访,及时报道抢险救援的有关情况。 9.后勤保障组:负责指挥人员的现场食宿安排,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 10.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等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11.善后处理组:负责对死难、受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12.预备机动组:由现场指挥部领导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现场指挥部领导调动使用。 5.6.2 信息发布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根据预警发布的权限和规定程序及时发布预警。必要时,市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市政府决定。 5.6.3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必要时,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派遣工作组进行指导帮助,对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确保社会稳定。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5.7 应急结束 5.7.1 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各级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5.7.2 事故调查与总结 (1)各级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派遣专家工作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燃气事故原因,从城市燃气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并建立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燃气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传递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实施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 通信保障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领导小组同各级政府、市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期间,有关单位必须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市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6.3 队伍保障 各级必须建设好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6.4 装备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燃气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本级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备案。燃气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6.5.1 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燃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常识等。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燃气企业负责。 6.5.2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6.5.3 演练 各级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6.6 奖励与责任 市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 附则 7.1 术语和定义 (1)燃气供应系统: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组成。 (2)城市燃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 (3)燃气企业:包括人工煤气经营企业和天然气经营企业及液化石油气瓶装经营企业。 (4)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5)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6)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桂林市燃气管理处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管理与更新。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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