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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

2016-04-27  来源:  [打印本页]

  

    根据《桂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委主任

  副组长:分管副主任

  成    员:委各相关科室、二层单位主要领导。

  二、预警

  市环保局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市气象局与市环保局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

  三、预警分级

  根据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为重度污染;在301-500之间为严重污染。依据空气质量预报,综合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分为2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预警二级、预警一级,分别用橙、红颜色标示,预警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定级条件如下:

  (一)预警二级(橙色):当市区AQI时段均值超过200时,预测未来72小时内污染程度将持续或者上升。

  (二)预警一级(红色):当市区AQI时段均值超过300时,预测未来48小时内污染程度将持续或者上升。

  四、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质量对应的预警级别,分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一)预警二级(橙色)

  强制性扬尘防治措施

  1、委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发展规划技术科、安全应急科、市政设施管理科、公用事业管理科、市容秩序景观科、环境卫生综合管理科、数字化信息宣传教育科、执法监督科、综合考评管理科、建筑垃圾管理科牵头,各相关联系单位负责实施,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采取控制措施,对露土和堆土进行覆盖,增加施工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每4小时洒水1次,每天至少洒水6次;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全市所有在建施工工地一律停止土石方开挖作业。

  2、环境卫生综合管理科牵头,环境卫生管理处、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力度,主要街道清扫及洒水每日4次以上;在全市范围禁止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

  3、建筑垃圾管理科牵头,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全市范围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作业。

  4、执法监督科牵头,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在全市范围禁止露天烧烤。

  (二)预警一级(红色)

  在落实Ⅱ级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再采取如下强制性扬尘防治措施:

  1、委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发展规划技术科、安全应急科、市政设施管理科、公用事业管理科、市容秩序景观科、环境卫生综合管理科、数字化信息宣传教育科、执法监督科、综合考评管理科、建筑垃圾管理科牵头,各相关联系单位负责实施,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采取控制措施,对露土和堆土进行覆盖,增加施工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每3小时洒水1次,每天至少洒水8次;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全市所有在建施工工地一律停止土石方开挖作业。

  2、环境卫生综合管理科牵头,环境卫生管理处、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力度,主要街道清扫及洒水每日6次以上。

  3、市政设施管理科牵头,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实施,混凝土搅拌站一律停产。

  五、预警发布与解除

  市预警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市指挥部负责下达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委机关收到市指令后,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接到指令下达30分钟内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准备。整个应急措施自指令下达1小时内正式开始。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在接到指令下达1小时内将书面请示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预警一级(红色)、预警二级(橙色)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六、督查考核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督查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绩效办具体负责。委综合考评管理科负责对各单位分预案落实情况、应急体系建设等进行日常督查;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查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考核,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分预案,并报领导小组备案。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12小时内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汇总后报市指挥部。

  本《应急分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城管委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各相关单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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