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市政办〔2015〕7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中村
及无物业管理小区基础设施项目改造
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城中村及无物业管理小区基础设施项目改造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
桂林市城中村及无物业管理小区
基础设施项目改造提升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要向城中村、无物业管理小区、城乡结合部拓展延伸的要求和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整改工作的总体安排,为加快实现城市环境管理“全覆盖”,切实提升城中村、无物业管理小区环境管理规范化、常态化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无物业管理小区。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自治管理组织、有相对完善的基础设施、有日常保洁员和安保措施、有管理制度、有义务监督志愿者队伍、有小区名称的“六有”标准,完成全市81个(象山、秀峰、叠彩、七星区各20个,雁山区1个)无物业管理小区基础设施项目改造提升工程,实现无物业管理小区环境基本达到“管通、路平、灯亮、整洁、安全、有序”的目标。
(二)城中村。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88个(象山、秀峰、叠彩、七星区各20个,雁山区8个)城中村基础设施项目改造提升工程,实现城中村环境基本达到设施配套、管通路平、绿化亮化、环境整洁、管理规范、秩序良好、安保完善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中村及无物业管理小区基础设施项目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城中村及无物业管理小区基础设施项目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项目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彭代元 副市长
副组长:周理胜 市委副秘书长
莫若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肖必忠 市政府副秘书长
曾 亮 市城管委主任
蒋永刚 象山区区长
蒋育亮 秀峰区区长
周政英 叠彩区区长
石玉琳 七星区区长
赵塞经 雁山区区长
成 员:王 飚 市城管委副主任、环境综合整治办主任
石 明 市漓管委副主任
李 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唐 伟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亚民 市环保局党组成员
李维祥 市住建委副主任
倪 臻 市林业局党组成员
于小明 市规划局副局长
曾德明 市园林局副局长
袁海德 市爱卫办主任
刘 琴 象山区区委副书记
唐芳顺 秀峰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阳寅德 叠彩区副区长
刘延风 七星区统战部部长
孙敬东 雁山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区长
主要负责城中村、无物业管理小区基础设施项目改造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和督促指导,协调处理相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环治办主任王飚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内设概(预)算评审小组和工程验收小组,主要负责城中村、无物业管理小区基础设施项目改造设计方案审查、项目验收等工作,概(预)算评审小组组长由市财政局1名分管领导担任,工程验收小组由市城管委1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城区政府是城中村、无物业管理小区基础设施项目改造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项目改造工作。各城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改造项目的统筹推进。
三、改造标准(详见附件)
四、方法步骤
(一)方案设计
2015年7月17日前完成30%,7月27日前完成70%,8月7日前完成100%。
各城区要以去年国家和自治区爱卫会对我市卫生城复审工作明查暗访时发现问题最多的区域为重点,本着“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根据改造任务及标准要求,按照‘一区(村)一案’的原则,编制改造项目平面设计方案和概(预)算书。
(二)方案审查
2015年7月24日前完成30%,8月4日前完成70%,8月14日前完成100%。
各城区在完成设计方案和概(预)算书编制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市项目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汇总组织审查后送市财政局。
(三)概(预)算评审
2015年7月30日前完成30%,8月11日前完成70%,8月20日前完成100%。
市财政局委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项目概(预)算评审。市项目改造概(预)算评审小组依据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评审意见,对各城区报审的改造项目平面设计方案和项目概(预)算书进行审查,确定项目改造的工程量和总造价。
(四)方案、概(预)算审批、备案
2015年8月5日前完成30%,8月18日前完成70%,8月27日前完成100%。
各城区将复核后的项目改造方案和概(预)算书,报市项目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市财政评审中心备案。
(五)项目改造实施
2015年8月15日前启动30%,9月10日前启动70%,9月30日前启动100%。
按照属地管理和方案“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由城区负责依据审批后的方案按程序组织项目招标采购、施工改造等工作。同时注重做好隐蔽工程的管理和验收。
(六)项目验收
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30%,10月30日前完成60%,11月30日前完成80%,12月31日前完成100%。
项目完工后由城区向市项目改造领导小组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市项目改造工程验收小组按照“完工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依据原审核确定的基础设施改造内容、改造规模、总造价和相关验收规范和标准进行专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最后验收小组统一汇总,形成最终的项目验收报告。
五、扶持政策及资金管理
(一)城中村、无物业管理小区道路、排水、照明、绿化、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改造资金,以城区自筹和市政府奖补相结合的原则,城区政府承担30%,市政府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70%的改造资金补助。
(二)城区设立资金专管帐户,所有改造资金都要纳入专户管理,市本级和城区两级政府的项目资金要同步到位,由市财政局派员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管,专户资金的使用严格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三)项目启动前,由市财政给各城区设立的专用资金账户每个先划拨700万元,各城区也相应按30%的比例将300万元资金同步划拨到专用资金账户,作为项目改造启动资金。
(四)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项目资金监管方案。资金监管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按合同进行拨付。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各城区每月月末前向市财政报送专项资金的分项使用情况,如发现有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市财政有权收回补助资金。
六、资金拨付程序
(一)资金预拨
1.资金预拨申请。各城区按批复的每个改造项目总造价确定的奖补金额(市政府按总造价的70%奖补)的50%向市项目改造领导小组申请资金预拨。
2.预拨资金拨付。市项目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市项目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审批,从资金专户预拨资金。
(二)剩余资金拨付
1.剩余资金拨付申请。各城区依据最终的项目验收报告向市项目改造领导小组提出剩余资金拨付申请。
2.剩余资金拨付。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经项目改造领导小组审批,由市财政根据审查通过的每个改造项目总造价,将剩余的50%的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各城区。如验收不合格,将酌情扣减。
七、职责分工
城区政府:进行方案和施工平面图设计及编制概(预)算;按程序牵头组织实施项目招标采购、施工改造等工作,注重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认真做好项目改造实施期间的宣传引导,确保群众生活正常和社会稳定。
市城管委:履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服务、监管等职责,牵头、协调、督促、指导和配合城区做好项目改造相关工作;牵头组织工程验收工作。
市漓管委:指导、参与项目改造涉及漓江截污的排水整治工作;参与改造项目方案与概(预)算审查、工程验收。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资金监管方案;参与改造项目方案与概(预)算审查、工程验收。
市财政局:牵头制定资金监管方案,派出专人对各城区专用资金账户进行监管;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概(预)算进行评审,牵头组织工程概(预)算审查;参与项目改造方案审查、工程验收。
市环保局:指导、参与项目改造涉及环保的污水治理工作,参与改造项目方案和概(预)算审查、工程验收。
市住建委:参与改造项目方案与概(预)算审查、施工指导、工程验收。
市规划局:参与改造项目方案与概(预)算审查、工程验收。
市林业局、园林局:指导、支持、配合项目改造绿化工作;参与改造项目方案与概(预)算审查、工程验收。
八、工作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要求,全面启动城中村、无物业管理小区基础设施项目改造提升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站在建设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美丽桂林和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标准要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中村、无物业管理小区基础设施项目改造提升工作的重大意义。要转变观念,尽快将城中村、无物业管理小区环境管理从突击式、粗放式管理向常态化、精细化管理转变,切实提升国际旅游名城的品位。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又要加强相互间的支持、配合和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改造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项目改造提升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以全面提高城中村、无物业管理小区、城乡结合部环境管理水平为目的,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城区、街道办(乡镇)、村屯干部要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广泛发动村民群众积极参与,主动支持配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加强管理,确保质量。各城区要加强对项目改造工作的现场监管,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任务及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要求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对项目改造工程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确保工作进度和工程质量,防止出现二次改造、返工改造等浪费现象。
(五)考核奖惩,督办问责。将城中村、无物业管理小区基础设施项目改造工作列入各城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年终绩效考核范围,统一按照《桂林市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及奖惩。实行严格的督办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大督考办要跟踪督查工作进展及问题解决进度情况,实行限时完成任务制度,对工作推进良好、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措施不到位、行动迟缓、推进不力、严重影响改造进度,不能按计划完成工作的城区和部门给予问责和处罚。
(六)定期报告,解决难题。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工作例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督促检查月度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特殊情况,及时召开现场会议或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每月5日前各城区将本辖区上个月改造工作进度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项目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以便及时解决。
附件:桂林市城中村、无物业管理小区基础设施项目改造参考标准
附件
桂林市城中村及无物业管理小区
基础设施项目改造参考标准
依据相关行业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结合桂林实际,无物业管理小区、城中村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参考标准如下:
一、道路整治改造
(一)进村屯、小区和村屯、小区内主次干道宽度不小于4m,使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进行硬化平整。施划醒目的道路边线,村屯、小区内的道路边线至建筑物的最小距离,以不影响建筑物底层开门开窗、行人出入为原则。
(二)合理设置路面坡度,防止路面积水。
(三)有条件的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二、供排水整治改造
(一)村屯、小区内河渠、湖塘水源净化,排水管道应按雨污分流进行改造,新建排水管道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消除污水直排。
(二)排水管道难于接入市政管网的项目,采用微动力等技术进行改造。
(三)使用材料、管道闭水试验、管道坡度、回填控制及检查井设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四)村屯、小区内要通自来水,解决好村(居)民饮水难问题。
三、照明整治改造
(一)路灯设计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维修方便的原则进行。
(二)建议主干道路灯宜选用功能型路灯、截光型灯具单侧安装,灯杆高度大于7m;支路路灯宜选用3.5m-5m单侧排列的低杆半截光型钢杆庭院灯。如安装墙壁灯,高度宜为3m-4m。
(三)路灯地埋电源线路应穿管敷设,埋设深度应符合规范。
(四)路灯运行控制系统为便于管理维护和节能,宜采用定时钟、路灯控制仪(路灯经纬仪开关)和智能遥控系统方式控制。
(五)村屯、小区路灯配电应按区域、片分路进行供电,单独挂表,分开设置控制箱,安装在室外。
四、绿化整治改造
(一)绿化改造以对原绿地进行保护和恢复为主,适当增加绿化量,避免黄土裸露;可推广小区垂直绿化和阳台绿化等,适当种植攀援植物,增强绿化效果。
(二)结合生态乡村建设,选用耐寒耐旱耐贫瘠、管理粗放、乡土树种等苗木种植。
(三)道路行道树间距根据不同情况应为8-12m,树池大小应为1.2×1.2 m2。
五、环卫设施整治改造
(一)配足垃圾收集容器。城中村要逐步消除开放式垃圾池,按200m/个标准统一配置不低于240L的密闭钢质垃圾容器,按1户/1桶的标准配置垃圾桶;无物业管理小区按200户/个标准统一配置不低于240L的密闭钢质垃圾容器,按1栋楼/2大桶的标准配置垃圾桶。
(二)全面拆除旱厕,卫生公厕(三格式化粪池或四格式生态厕所)数量达标、整洁卫生。
六、公共场所改造
(一)充分利用地面空间等公共资源,施划机动车停车位,有条件的村屯、小区要新建一些非机车停车棚,解决好停车乱相问题。
(二)有条件的村屯、小区要完善一些供村(居)休闲、健身等娱乐的场所和设施。
七、安保设施改造
有条件的村屯、小区可通过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安装监控系统等安保设施,增强村屯、小区居民群众的安全感。
八、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一)建立健全文明公约等规范的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式公开。
(二)建立健全村屯、小区自治管理组织,加强自治管理;有条件的小区可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三)按标准配置保洁人员或保安员,落实常态化管理,做到每日1扫,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四)卫生整洁,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五)村前村后的沟渠、鱼塘无陈年垃圾和白色漂浮物;门前屋后的空地、花园、菜园要整洁、美观、干净。
(六)有健康教育设施,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科学,及时更新;设有足够数量的灭鼠毒饵盒,病媒生物防制符合专项要求,无违规放养禽畜,防治禽畜养殖污染,推进禽畜类污染综合利用,加强病死禽畜无害化收集处理。
(七)城中村临时市场和“五小”行业管理符合行业管理规定。
(八)废品收购站及流动摊贩管理规范,中心城区城中村严禁开废品收购站。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桂林市委员会,市工商联。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