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各科室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
第三条 各科室承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由各科室(中心)制定后报委办公室汇总,并通过适当形式对外公布。
第四条 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第五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明确告之服务对象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第六条 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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