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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6-05-18  来源:  [打印本页]

  为加强我委机关(含赋予行政管理职能单位)效能建设,树立全体工作人员高度事业心、责任感,坚持内增素质、外塑形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的管理水平,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解决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追究的对象     委机关及赋予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全体人员。

     二、行政过错追究的内容

       1、诫勉提醒类: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2、组织处理类:调离、停职、免职、降职。     

       3、纪律处分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行政过错追究的运用

  各单位要设立效能监督机构,完善效能投诉受理机制,努力做到投诉有门、办理有效、有诉必查、查明必处。对行政审批中的不规范行为、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滥用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行政不作为、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实行责任追究: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命令、决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告诫、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2、因长期疏于管理或不敢大胆管理,造成所辖单位、部门和人员违规违纪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3、所辖单位、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规章制度无建立或不健全、不完善,导致发生违规违纪的、追究当事人及直接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于调离、停职、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4、对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测评中,当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二年不合格,视情给予调离、停职或免职。   

       5、对配偶、子女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知情不管的领导干部、一经发现查实给予告诫,书面检查,故意包庇、纵容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6、在行政执法中徇私舞弊,以及在监测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更改数据,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吃拿卡要”,接受“红包”,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经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7、所辖单位、人员发生的问题不报告,不及时认真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造成小问题酿成大问题的,追究当事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8、办事拖拉、作风生硬、态度粗暴、故意刁难,不按时限要求办理公务,效能低下贻误工作,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大。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9、在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服务承诺中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执法形象或被效能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情节轻微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10、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不重视、不得力、不作为,对职责范围的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工作检查、指导、督促不到位,工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轻微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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