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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城再出发《条例》解读(六):这些作业不能占用城市道路

2018-01-11  来源:  [打印本页]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所经营,并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解读: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中特别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进行了相关规定,这是根据我市市容管理实际做出的细化规定。我市一些洗车店、废品回收店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时擅自占用城市慢车道、人行道进行超门槛经营,作业产生的污水、废弃物对市容环境产生不好的影响,市民投诉也很多。“《条例》对这些市容乱象治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从事车辆清洗修理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外流,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而从事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向外撒落,作业场所应当对废品围挡、遮盖。”

  根据《条例》规定,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所作业或者作业影响周围环境整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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