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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十四):宠物粪便不及时清理要被罚了

2018-01-19  来源:  [打印本页]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产生粪便的,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解读: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对饲养家禽有相关规定,但对于养宠物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养宠物的家庭日益增多,如果在外出遛宠物时不及时清理它们的粪便,对市容环境卫生影响颇大,平时也接到不少市民的投诉。“我们参考南宁2015年修订的《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里面对个人携犬出户做了相关规定,其中一条就是要‘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该负责人说。

   根据《条例》规定,未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不止限定于犬类,还包括其他宠物,市民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遛宠物时,最好能随身携带纸巾或者塑料袋,第一时间将宠物粪便收集并扔进垃圾桶里,这样不影响其他市民出行,也减轻环卫工人的工作。”该负责人说,制定这条规定,更多的是倡导市民文明养宠物,希望大家能养成一个好的习惯,为城市的环境整洁卫生一起出力。

                                                                               记者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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