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行业秩序,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全市(十一县六城区)燃气行业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严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严禁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四、燃气经营价格必须经物价局审核后,实行明码标价规定,严禁价格欺诈行为。
五、经营燃气充装,必须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充装业务。
六、燃气器具必须经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放市场,严禁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器具。
七、严禁充装报废钢瓶或超期未检钢瓶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器具。
八、严禁各类违规异地充装、运输液化石油气到桂林销售和液化气运输车辆违规挂靠等行为。
九、严禁在燃气管道沿线、周边从事任何危及燃气管网安全的活动。
十、严禁各类擅自开挖、压占、私接等破坏燃气管网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发生燃气泄漏、燃气中毒、燃气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现事故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十二、桂林市燃气行业常态化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公开举报和投诉平台,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投诉电话:0773-2891111
电子信箱:gyk2824313@126.com
邮件地址:桂林市榕湖北路3号
违反上述通告者,有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桂林市燃气行业常态化
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