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规〔2017〕 1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编外
一线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208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编外一线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调动环卫工人的积极性,现就我市编外一线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切实保障我市编外一线环卫工人合法权益,实现编外一线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同城、同工、同酬,推动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环卫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适用范围
我市市本级、六城区编外一线环卫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适用本意见。
市本级、六城区编外一线环卫工人是指在我市环卫处、六城区环卫部门工作的非正式事业编制的环卫工人和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化清扫保洁公司工作并签订有劳动合同的环卫工人。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化清扫保洁公司工作并签订有劳动合同的环卫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相关部门或城区政府按本指导意见在与企业签订的环卫作业承包合同里确定。
三、基本工资和补贴
(一)基础工资
编外一线环卫工人2016年的基础工资为1694元/人·?月,2017年上调至1844元/人·?月。至“十三五”末,编外一线环卫工人基础工资年均增长150元/人·?月。
(二)岗位津贴
编外一线环卫工人的岗位津贴按出勤日计算,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出勤日为8元。
(三)工龄津贴
实行编外一线环卫工人工龄津贴制度,工龄津贴按每年10元累加,累加调整时间上限为20年,每年1月1日调整。
(四)绩效工资
建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对编外一线环卫工人的日常工作进行量化考评,考核结果报城区环卫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绩效工资为150元/人·月,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年终绩效考核等次结果,与基础性绩效工资于年底或次年年初统一一次性发放。
(五)其他补贴和福利
1.季节性高温补贴。参照自治区人社厅等6部门《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14号)精神,每年6—10月发放编外一线环卫工人高温补贴120元/人·月。
2.节假日加班补贴。因环卫保洁工作的特殊性,建议用人单位采取轮休、补休的方式保证编外一线环卫工人的休假休息权益。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人轮休补休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计发,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以所发基础工资为标准。
3.技术工人补贴。修理工、中转站机械操作工等技术岗位补贴,标准为200元/月;汽车驾驶员岗位补贴,根据技术等级、驾驶种类,标准不低于300元/月。
4.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编外一线环卫工人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四、资金来源
按现行管理体制,贯彻本指导意见所需资金按原有渠道解决。
五、市辖十一县编外一线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六、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一线环卫工人工资定级及正常增长机制的实施意见》(市政〔2012〕128号)同时废止。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桂林市委员会,市工商联。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 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