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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城市道路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

2017-08-30  来源: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打印本页]

市政办〔2016〕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城市道路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200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重新明确城市道路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市政办〔2005〕104号)以来,我市陆续实施了大规模城市建设改造,新建、改建和扩建了一批城市道路。为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管理养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桂林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市政办〔2011〕215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市政设施管理养护责任重新明确如下:

一、行业归口

凡承担市政设施管养责任的城区政府、道路建设指挥部所属物业公司及小区业主,在城市(城镇)道路、桥梁、路灯照明设施、地下供排水管道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业务上,要主动接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的行业指导和监督。

二、分级负责

根据市政设施分布情况,实行管理养护分级负责制。各县市政设施管理养护责任划分由各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市区内市政设施管理养护责任如下:

(一)市城管委直接负责129条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及其附属地下供排水管道(井)、路灯设施的管理养护(详见附件1)和58座桥梁的管理养护(详见附件2)。负责城市主次干道开挖、停车占道、施工占道、维修占道的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和监察,并将行政审批结果送所在辖区备案;参与市区占道经营的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和监察。非道路范围内的排水干管(井)由市城管委负责管养。养护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市城管委委托道路物业公司对指定道路及其附属地下排水管道(井)、路灯设施进行管理养护的(详见附件3),应与道路物业公司签订管理养护协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产权属市级国有资产,管护经费按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通过市场运作筹集。开挖道路、设停车位及施工、维修占道的申请报经市城管委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三)住宅小区内道路及其附属地下排水管道(井)、路灯设施的管理养护由建设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或所聘请的物业公司负责。管养经费在收取的物业费中列支。住宅小区内无物业管理道路,由城区政府负责协调管理养护。因建设、维修需要占用、开挖道路的,经建设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或所聘请的物业公司同意后实施,城区负责城市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负责执法监察。

(四)城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除上述(一)(二)(三)项以外的街巷道路及其附属地下排水管道(井)和桥梁的管理养护。管养经费由城区政府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市政〔200333号),按照市本级和城区现行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落实资金。经市城管委委托,负责开挖道路,设停车位,施工、维修占道的行政审批和执法监察,并将审批结果报市城管委备案。

三、加强监管

各城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保障市政道路设施功能完好,交通顺畅,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开挖道路施工时限,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由市城管委制定,各城区政府共同监督执行;停车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由市城管委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定。

四、道路移交

市区内由各城区政府、道路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及其附属的路灯照明设施、地下排水管道项目,须在竣工后半年内组织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保修期过后,按程序移交市城管委管理养护。未竣工验收和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市政设施项目,由建设业主负责管理养护,路灯设施的运行电费由建设业主负责

 

附件:1.市级直管城市道路

2.道路物业公司管养道路

3.市级直管桥梁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9

主题词: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桂林市委员会,市工商联。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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