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委发〔2017〕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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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公安机关、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决定加强联合执法,取缔燃气行业违法违规经营、充装、运输、使用乱象,打击破坏燃气安全管理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违反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经营、充装、运输、使用燃气活动或从事破坏燃气安全管理活动的,由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 之规定,对违法违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违法违规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非法经营行为违反《刑法》第225条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经营、充装、运输、使用燃气活动或从事破坏燃气安全管理活动的,由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之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违法违规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反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以及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规定的,由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之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违法违规当事人实施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违反国家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专用车辆(设备)管理、道路危险品运输规定的,由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 之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违法违规当事人实施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规定的,由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消防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章“监督检查”之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公安机关与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执法,发生违法当事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277条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县(区)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和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桂林市燃气行业常态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市政办电〔2016〕44号)规定的成员单位职责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职,联合检查、查处燃气行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燃气行业安全管理,确保燃气经营、充装、运输、使用安全。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桂林市公安局
2017年11月10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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