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两个以上隶属我委部门联合产生的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单位均负有公开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隶属我委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单位申请获取该信息。 第二条 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我委单位,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公开该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条 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的单位,拟公开信息的我委单位应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信息的我委单位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意见。 第四条 拟公开信息的我委单位向拟公开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信息单位的意见和依据。 第五条 被征求意见的我委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信息单位提出书面复函。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被征求意见单位同意公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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