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2014-01-07  来源:  [打印本页]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促进我委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我委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对于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可向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73-2823526。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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