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的年度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定和实施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行业的日常维修、养护作业、技术服务、安全管理等技术标准,并负责技术指导和市场监管;负责市政管廊建设的指导;制定和实施本行业城市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五)对市级管护范围内已建成交验的道路、桥梁、排水、照明、垃圾处理等市政市容环卫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负责市级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和市区道路的排涝管理;负责对所管辖桥梁进行监测评估;负责城市道路及隧道、桥梁的管理。
(六)负责城市供水管理;负责对全市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负责对城市公共自行车的站点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负责对城市市容市貌和城市景观亮化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户外广告、市区门店招牌和临时性商业经营点(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非机动车占道(人行道)停车设置规范的管理和城市架空管线的容貌监管。
(八)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对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公厕实施监督管理。
(九)组织和管理城管委系统承担的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组织开展所承担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进行统筹管理;参与审核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的设计和技术方案;承担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配套的附属用房)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工作。
(十)组织实施本行业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开展对外交流合作;负责本行业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数字化信息管理;参与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负责组织并协调指导全市性的城市管理专项整治、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执法活动;依法处置跨区域和专业性强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十二)制定本行业城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负责对城管委系统和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评;组织、协调市级各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市属各城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市属各县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依法负责市本级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审批工作;在市级管护的道路范围内行使市政公用、城市绿化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户外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